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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城购买古玩引发倒卖文物刑事案件已公开开庭审理






[日期:2016-03-22] 来源:古玩元素网  作者:佚名 [字体: ]

2016年3月17日,备受关注的首例古玩城购买古玩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吴炜鹏律师等四名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为三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该案起源于去年6月,当时宁夏的三位收藏爱好者在甘肃西峰市圣鼎国际古玩城等地购买了一些古玩后驾车前往延安,途中过高速路收费站接受例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几件古玩误以为是文物。此后三人以涉嫌倒卖文物罪为由被拘留、逮捕、提起公诉。作为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国内首例收藏家倒卖文物案,这起案件在全国八千万收藏家群体中引起广泛关注,一些当地收藏家、被告人家属与公安干警在旁听席上共同见证了本次庭审。

一、古玩城购物引发倒卖文物刑事案件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公诉人称,2015年6月13日,为了牟利经事先预谋,被告人李某某、魏某某、冯某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从宁夏出发,分别沿路在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等地的古玩城及古玩城外的地摊上低价收购文物,李某某购买的玉璜1件、石印善本书2套、铜押印2枚、魏某某收购的铜押印2枚、冯某某收购的玉饰1块,经延安市文物研究所鉴定为国家三级文物。三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不认罪,四名辩护律师一致做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围绕鉴定结论是否有效、三名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从下午两点半一直持续到晚上九点。期间,辩护人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公诉人的逻辑、法律的理解与适用、目前我国收藏界的实际情况、三名被告人行为的本质等角度,对公诉人的观点一一进行了驳斥,指出三名被告人购买古玩属于合法、正当的收藏行为,不构成犯罪。庭审现场高潮迭起,在公诉人、合议庭成员、旁听的收藏家、被告人家属与公安干警中引起很大震动。

二、无罪辩护理由

辩护人指出,首先本案中延安市文物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延安市文物司法鉴定结论书》无效,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延安市文物研究所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具体进行鉴定的三人没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同时该研究所也不是国家文物局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指定的有权对案涉文物鉴定出具报告的13家机构之一,该研究所并没有资质在本案中进行文物鉴定。

其次,三名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牟利的故意。公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证明三名被告人有想要将收购的物品出卖的故意。三名被告人作为收藏爱好者、宁夏收藏协会会员,只是出于爱好各自购买了几件心仪的古玩,并没有任何寻找买家、发送图片、商谈价格、包装等为出售做准备的行为。同时,李某某在此前的询问与讯问笔录中始终坚持称购买4件物品是为了自己收藏,魏某某、冯某某在各自的第一次笔录中也均称是为了自己收藏,后来因为侦查人员的威逼利诱才作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述。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明确表示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自己收藏,不是倒卖牟利。

最后,三名被告人购买的物品并不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公民可以收藏通过多种方式取得的文物,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依法转让、流通。只有《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几类文物才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包括:国有文物(国家允许的除外)、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来源不符合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本案中,公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以证明三名被告人购买的物品属于禁止买卖的文物中的任何一类。事实上,这些物品既不是盗墓或者走私所得,也不是馆藏文物,而是在政府许可开办的古玩城、古玩店购买的,而且司法机关并没有就卖方将几件物品出售给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追究卖方的刑事责任,应推定这些物品系卖方合法所有并依法转让给三名被告人,无论其是否属于文物,都不会构成“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倒卖犯罪的对象根本不存在。

三、庭审中值得格外引起重视的几个细节

1.当地司法机关对民间收藏家采取有罪推定。

本次庭审反映出公诉人、法官、人民陪审员对于文物基本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对于相关法律,尤其是《文物保护法》第50条、第51条及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非常陌生,不知道文物行政部门的常规文物认定与刑事案件涉及文物的司法鉴定之间的区别。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地司法机关存一个根本的误区,认为凡是文物都不能买卖、普通老百姓没有资格收藏文物,将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这些倒卖文物罪的构成要件,简化成了“购买文物”四个字。因而,庭审中公诉人反复质问被告人什么是古玩、被告人有没有取得收藏和买卖文物的许可、被告人收入多少、经济条件不好怎么还能去搞收藏?

本案中,司法机关实际对民间收藏家采取了有罪推定,以至于辩护人指出公诉人未就被告人购买的物品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进行举证后,公诉人竟回应称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只要购买了文物就会构成倒卖文物罪,全国八千万收藏家,在全国一千多个古玩市场上每天都在发生的购买古玩的行为,随时面临着因倒卖文物的罪名遭到查处的风险,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与现实国情的。

2.被“鉴定”为三级文物的7件物品并未作为证据出现在庭审中。
被“鉴定”为三级文物的7件物品本应成为本案中最重要的物证,然而,虽然辩护人在开庭前与庭审中反复要求,7件物品的实物仍未出现在庭审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中不但不包括7件物品的实物,而且连7件物品的清晰照片都没有。同时,延安市文物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所谓司法鉴定结论书中,也没有对于鉴定材料基本情况、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过程的任何分析、说明,甚至连7件物品的照片都没有,鉴定程序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显缺乏必要的严谨、科学、客观、中立。种种迹象表明,公诉人有意回避出示实物及照片,不敢将其置于阳光下。

3.公诉人藐视法庭、公然威胁被告人及其家属,被辩护人及时制止。

庭审中,辩护人出示了由宁夏收藏家协会向三名被告人颁发的会员证作为证据,以证明三人是收藏爱好者。令人震惊的是,对于宁夏收藏协会合法颁发的会员证,公诉人不依法慎重质证,反而武断地称其为伪造的证据,甚至在法庭上直接把会员证交给旁听的公安干警,要求公安查处被告人及其家属伪造证据犯罪。对此,钱卫清律师当庭提出严重抗议,指出公诉人系藐视法庭,对提供证据的被告人及其亲属当众威胁,与公诉人的身份极不相称。在辩护人的抗议下,法庭立即制止了公诉人的不当行为,责令公诉人当场将会员证返还。

4.同步视频拆穿虚构讯问笔录内容

公诉人作为证据提交的李某某的讯问笔录中有几句关于李某某以前卖过一些文物、卖了几千元的问答,庭审中李某某称其并没有这样回答,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下才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签署了笔录。吴炜鹏律师当庭要求播放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进行核实。令人震惊的是,视频中并没有这样一段对话,笔录中的这段问答系不顾真实讯问内容强行添加的虚构内容。

四、本案带来的思考

实际上,三位普通收藏家从古玩城购买古玩这样一起简单的事件,在尊重事实、严格根据证据与法律进行判断的条件下,应当很容易形成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的基本判断。然而,延安当地基层公安、检察机关不深入学习两高司法解释、《刑法》、《文物保护法》关于倒卖文物罪的规定,不了解当今我国民间收藏的实际情况,反而预设“普通人不能购买文物、买了就是犯罪”的错误观念,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落后思维与执法理念,想当然地对收藏家采取有罪推定,强行将国家保护和鼓励的合法的民间收藏、公民自发保护文物的行为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在侦查及庭审过程中反复对被告人进行诱供、逼供、嘲讽、讥笑,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不保障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甚至公然威胁被告人及其家属。可见,当地一些基层司法人员内心已先入为主地将三名被告人认定为罪犯,误认为自己是在维护公平正义,殊不知其实际是在滥用公权力乱作为,给我国的法治进程抹黑,给文物保护事业添堵。

两高司法解释自去年底公布以来,在全国八千万收藏家之间引发了普遍的担忧。长期致力于为收藏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撰写了系列文章,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解读。此次宁夏几位收藏家的遭遇具有很强的典型性,集中反映了外界乃至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民间收藏家的种种误解。在李克强总理提出鼓励民间文物合法收藏的当下,如果司法机关错误地适用法律、对民间收藏家采取有罪推定,无疑将会给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文博产业的发展与文脉传承带来毁灭性的打击。这起案件,关乎的已远远不仅是三名被告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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