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景德镇官窑制作历史资料
2010/3/7 22:09:09
洪武(31年):
“明承元制,凡朝廷烧制瓷器,必由内府定夺样制。”(《大明会典》)
“凡江西烧造金黄并青绿双龙凤花,素,圆,扁,瓶,罐,爵,盏等器送内承运库交收,光禄寺领用。”(《大明会典》)
洪武二年(1369):洪武二年,设厂于镇之珠山麓,制陶供上方,称官窑,以别民窑(当时,珠山为蠹山)。设大龙缸窑、青窑、色窑、风火窑、匣窑、大小横窑六种共二十座。”(《景德镇陶录》)
“明洪武二年就镇之珠山设御窑厂,置官监督,烧造解京。”(清 蓝浦《景德镇陶录》卷一《图说》)
洪武三年(1370):洪武三年,礼部言:“《礼记·郊特牲》曰,‘郊之祭也',‘器用陶匏', 尚质也。《周礼·笾人》,‘凡祭祀供簠簋之实',《疏》曰,‘外祀用瓦簠'。 今祭祀用瓷,合古意。惟盘盂之属,与古簠璺簋登铏异制。今拟凡祭器皆用瓷,其 式皆仿古簠簋登豆,惟笾以竹。”诏从之。(《明史 志第二十三 礼一(吉礼一)》)。
洪武二十年,瓷器有“青色及五色花者”(《格古要论》洪武二十年成书)。
洪武二十四年(1391),窑冶课钞二千二百四十一贯。(《饶州府志税课》)
洪武二十四年:“器用之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侯、一品、二品,酒注、酒盞金,餘用銀。三品至 五品,酒注銀,酒盞金,六品至九品,酒注、酒盞銀,餘皆磁、漆。木器不許用硃紅及 抹金、描金、雕琢龍鳳文。庶民,酒注錫,酒盞銀,餘用磁、漆。百官,床面、屏風、 隔子,雜色漆飾,不許雕刻龍文,並金飾硃漆。”(《明史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我朝洪武之末,始建御器厂,督以中官。”(《重建敕封万硕侯师主佑陶碑记》)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烧造供用器皿等物,须要定夺制样,计算人工物料。如果数多,起取匠人赴京,置窑兴工或数少,行移饶、处(龙泉)等府烧造。”(《大明会典》《陶器》)
建文(4年):
洪武三十五年(1402)六月-十二月,改陶厂为御厂。
“明惠宗建文四年(1402),壬午,始开窑烧造,解京供用。”(汪汲 《事物会原》卷二十八.古饶器条)
永乐(22年):
永乐四年十月丁未:“回回结牙思进玉碗,上不受,命礼部赐钞谴还。谓尚书郑赐曰:‘朕朝夕所用中国磁器,洁素莹然,甚适于心,不必此也。'况此物今府库亦有之,但朕自不用。”(《明太宗实录》)
永乐七年,“天妃,永乐七年封为护国庇民妙灵,昭应弘仁普济天妃,以正月十五日,三月二十三日,南京太常寺官祭。”(《明史。礼四》南京神庙条)
永乐十年敕工部重建六月-十二月,改陶厂为御厂。
永乐十年敕工部重建梵宇,皆准大内式,中造九级琉璃塔,赐额“大报恩寺”。(明 葛寅亮 《金陵梵刹志》)
“永乐十七年御制佛曲成,并刊佛经。至大报恩寺,当日夜本寺塔现舍利光如宝珠”。(明 《纪录汇编 卷一百七十八 四友斋丛说摘抄》 “释道”)
“......抄造纸(答+刀),烧造瓷器,采办梨木板及诸品海味果子等项,悉皆停罢。......。”(《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所下即位诏》)
洪熙(1年):
洪熙元年(1425)
四:“下西洋诸番国宝船,悉皆停止。如已在福建太仓等处安泊者,俱回南京,将带去货物,仍于所在官司入库。”
五:“往迤西撒马儿罕.失剌思等处买马等项及哈密取马者,悉皆停止,将给赐缎匹,瓷器等件,就于所在官司入库。
十一:各处营造采办木植,如已起运者,随到所在堆垛,其未采办者悉皆停止。(《明实录。仁宗实录》)
洪熙元年(1425):正月十五日,“......并江西饶州烧造瓷器官窑,仍前禁止外,其各处山场,......。”(《洪熙元年正月十五日郊祀覃思诏》)
洪熙元年(1425):五月,仁宗朱高炽崩逝。
洪熙元年(1425):九月己酉条:“命行在工部(即北京工部)江西饶州造奉先殿太宗皇帝几筵,仁宗皇帝几筵白磁祭器。”(《明实录。宣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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